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

2017-03-13  来自: 重庆海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:942


   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〔2009〕第16号《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》已于2009年5月21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
     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9年5月22日违法搭建建筑物、构筑物(含地下室)

    ·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

    ·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、主体结构

    ·损坏或者擅自占用、改建物业共用部分

    ·损坏或者擅自占用、移装共用设施设备

    ·将卫生间、厨房改在下层住房的卧室、起居室(厅)、书房的上方

    ·存放、铺设超负荷物品

    ·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

    ·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、易爆、剧毒、放射性等危险物品

    ·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,改变房屋用途,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

    ·乱堆垃圾,高空抛物·损毁树木、园林

    ·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

关键词: 重庆物业管理         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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