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
2017-03-13 来自: 重庆海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:1020
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〔2009〕第16号《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》已于2009年5月21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5月22日违法搭建建筑物、构筑物(含地下室)
·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
·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、主体结构
·损坏或者擅自占用、改建物业共用部分
·损坏或者擅自占用、移装共用设施设备
·将卫生间、厨房改在下层住房的卧室、起居室(厅)、书房的上方
·存放、铺设超负荷物品
·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
·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、易爆、剧毒、放射性等危险物品
·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,改变房屋用途,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
·乱堆垃圾,高空抛物·损毁树木、园林
·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